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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报道|通报最新5个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厅举行2021年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7-31 21:01:06    四川传媒报道网    浏览量:   本网韩勇

  7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保总监刘华太现场通报了全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第二轮第四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情况及近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通报了最新的5个典型案例。就整改能否经得起第二轮央督检验等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陈力回答了四川新闻网记者提问。


环保总监刘华太

  第二轮第四批省级环保督察责任追究5个市(州)问责83人

  2021年4月14日至5月8日,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3位省领导带队,对成都、自贡、攀枝花、阿坝、甘孜等5个市(州)开展了第二轮第四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10个。针对这些问题线索,5个市(州)共问责83人。按职务职级分,处级干部1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60人,国企人员5人;按问责方式分,免职1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13人、政务警告5人、谈话和书面诫勉34人、批评教育7人、其他处理22人。

  会上,刘华太还通报了其中2个典型问题的具体问责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双流区黑臭水体治理不彻底

  新都区柏水河中河沿线生产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河道,双流区老鲢鱼洞U型渠生活污水截污不彻底,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水体发黑发臭,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成都新都区斑竹园街道大井社区、双流区九江街道柏水社区属地管理责任未落实,新都区河长制办公室督促指导不到位,双流区九江街道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黑臭水体治理不彻底。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责成斑竹园街道、九江街道分别向新都和双流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二是对新都区斑竹园街道柏水社区分管负责同志、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同志、新都区河长制办公室和竹园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等7人,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谈话诫勉、书面检查等处理。

  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园区部分选矿企业非法倾倒尾矿渣

  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园区部分选矿企业非法倾倒尾矿渣约5万立方,占地达1.1万平方米,且无任何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经查,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视部署不够,主体责任未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辖区固废长期违法倾倒行为失察失管。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责成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二是对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钒钛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同志、钒钛高新区新城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钒钛高新区大队分管负责同志、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等13人,视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免职、政务警告、谈话诫勉、书面检查等处理。

  办理环境违法案件1469件处罚金额1.2亿元

  截至6月,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1469件,处罚金额1.2亿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移送68件。会上,刘华太还通报了其中3起典型案例:

  四川绵阳三力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0年12月1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绵阳三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公司总排口废水COD浓度2610mg/l、石油类浓度180mg/l,两项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COD500mg/l、石油类20mg/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6.57万元的处罚决定。

  自贡贡井万福酒坊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废水案

  2021年3月1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贡井区万福酒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收集池下端设有一根黑色管道,通过该管道违法排放废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9.12万元的处罚决定,查封有关生产设施,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预处理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1年2月25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COD浓度为5076mg/L,超过通川区魏家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进水标准(500mg/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3.62万元的处罚决定。

  整改能否经得起第二轮央督检验?

  此外,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陈力还就我省如何对标近期央督8个省(区)反馈意见相关问题开展整改,整改能否经得起第二轮央督检验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他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齐心协力,生态环境厅用好约谈、区域限批、移送责任追究组合拳,持续传导了压力。为了巩固整改成效,生态环境厅严格执行整改销号、持续开展省级抽查回访、持续跟踪督办突出问题,下一步还将加大核查回访工作力度,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核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销号,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人民检验、时间检验。(图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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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责编: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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